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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的规定(详见附件1),从2019年1月1日起,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。为了教职工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教职工应认真学习并了解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,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2.凡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教职工,可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 “个人所得税”APP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(详见附件2)。
3.若2019年4月30日前没有及时通过手机“个人所得税”APP 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,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、薪金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,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继续填报;也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。
4.个人在填报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时,如有疑问或遇到问题时,可以参考《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》(附件 3)、《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》(附件 4),或拔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。
5.信息填报完并通过“个人所得税”APP审核后,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税务部门返回的抵扣金额扣缴个人所得税。
人事处 计划财务
2019年4月1日
附件:附件1:个税专项扣除办法(国家文件).pdf
附件2:“个人所得税”APP使用方法.doc
附件3: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.pdf
附件4: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.pdf